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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人贈與他人財產,每年免稅額為220萬元,如果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於「贈與時」之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時,免課贈與稅。
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請參照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規定,例如兄弟姐妹間以及民眾最常忽略之連襟或妯娌之親屬關係皆為二親等以內。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