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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陪侍不分性別」,應課徵營業稅稅率均為25%
本局表示,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規定「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由於僅註明「有女性陪侍」,不符合性別平等原則,自103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
本局表示,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不再限定「女性」,對於有男性(牛郎)、第三性公關陪侍服務或其他陪侍服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稅稅率25%申報繳納營業稅,勿存僥倖之心態,待被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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