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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可以分18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但如果應繳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時無法全部繳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36個月;但申請分期繳納,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為止,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曾老先生於103年1月死亡,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核定應繳遺產稅126萬元,繳納期限為103年4月25日,繼承人表示因父親所遺留財產皆為不動產,繼承人亦無現金可用以繳納該筆遺產稅,於103年3月3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每期間隔2個月,並自103年4月26日起計算分期利息,也就是繼承人每期除了要繳7萬元遺產稅外,還必須額外繳納從103年4月26日到繳納日為止之利息。第1期繳納期限為103年6月25日,繼承人在103年6月20日到代收稅款的銀行繳納,除了第1期應該繳納的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03年4月26日到103年6月20日的利息147元(計算式:70,000X1.37%X56/365=147)。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核准分期繳納後,當有一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分期的權利,將就全部未繳清的餘額,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在10日內繳清,如逾期仍未繳納,則會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每期的繳納期限,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