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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賣境外基金 所得要稅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從事境外基金投資的所得,屬於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可以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主要是指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在國內註冊的基金。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可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
至於「國外基金」則是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財政部指出,大多數都是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小國家註冊,如百慕達、盧森堡、開曼群島等,並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
財政部表示,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優惠,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國外基金投資所產生的利得,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範圍。
近日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即發現,甲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1,100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其中,所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屬於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及國內基金的所得約300餘萬元,其餘800萬元均是處分國外基金的利得。
由於處分國外基金的利得非屬免稅所得,國稅局因此對甲公司補稅逾百萬元。
財政部提醒,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應注意稅法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